第一章 总论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工作的管理,推进科研工作的健康和谐发展,加快学校学科建设步伐,使我校科研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一步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的义务职责,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好出精品,更好地发挥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三大功能,尽快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高度重视科学研究工作,大力支持基础研究、努力发展应用研究,将科研工作放在学校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
第三条 我校的科研工作指的是围绕学校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及其科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的科研管理实行校、系(部、所)两级管理体制,校、系(部、所)、课题组三级运作模式。
第五条 学校的科研工作管理体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管副院长、科研处长、系(部)、研究所和课题组负责人组成。
(1)校学术委员会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审定学校科研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学科建设、各类校内优秀科研成果、科研基金评审,指导全校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工作。
(2)主管副院长受院长的委托,负责学校的科研工作,对科研工作进行组织决策与处理。
(3)科研处是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科研管理具体工作实行主管副院长领导下的职能部门负责制。科研处职责是: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制定科研管理制度和办法,实施科研项目、合同、经费及信息管理;根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在集中各学科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各院(系、部)科研任务,报学校审定,经批准后下达执行,作为对各院(系、部)的考核依据。
(3)各系、部、所是科研管理的基层单位,全面管理本单位的科研工作;系部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并指定专人兼作科研干事,负责本部门科研管理工作。各系(部、所)负责制定本单位科研发展规划,提供科学研究实施的基本条件,制定鼓励科研工作的政策、制度。
(4)课题组是科研工作的基本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负责本课题项目的申报论证、队伍组织、研究实施、经费使用。
第三章 科研项目
第六条 学校科研项目分纵向、横向和校级项目三大类。纵向项目指的是通过国家、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如国家863、97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科技攻关项目、省政府决策咨询课题、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市科技攻关项目、市社科项目等。校级科研项目指的是学校根据需要批准在学校内部设立的项目。横向项目是指我校教师与法人、自然人或与其它部门联合开展的科学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由对方支付用于科学研究经费的项目。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自主组织研究工作的开展,并对项目的参与人员及任务安排、经费使用和项目完成等情况全面负责。项目以学校组织申报,经课题下达部门评审、批准立项,并在科研处正式登记为准。
第八条 学校鼓励全校教师踊跃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特别是高层次的项目,学校按有关政策实施奖励。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1)国家各部委、省、市及本校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必须按照有关的文件规定和课题指南要求,结合学科建设、自身优势进行选题;对所选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状况、主要研究内容等有关问题作出充分论证,并填报相关的《项目申请表》。经有关单位审查和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凡与校外单位合作或协作的项目,申请时须附有合作单位及其负责人签章的协议书,在协议书中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项目申报责任
为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人不得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申报新的项目:
(1)在上一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行为者;
(2)上一项目未办理结项手续者;
(3)因主观因素导致上一项目完成的质量较差,且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过程管理
(1)建立科研项目《任务协议书》制度。项目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作出合理安排。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应及时编制详细的年度研究计划,并按照《任务协议书》要求开展研究。省厅级以上项目研究周期必须按规定完成,校级科研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2年。
(2)实行科研项目管理责任人制。科研处项目(计划科)管理科负责管理全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管理责任人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审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年度统计,以及项目的归档等工作。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项目管理责任人,将享受一定比例的奖励;对于因管理不到位,致使所管理的项目不能按期、按质完成,或完成的质量较差,对学校声誉有不良影响者,将从其岗位津贴中予以扣除相应的比例。
(3)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时,课题组应对照科研项目《任务协议书》如实填写《郑州范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情况检查表》;项目管理责任人根据项目负责人所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中相关的规定进行核实,待有关单位签字、盖章后进行归档。对于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组进行督促检查。
(4)建立科研项目调整、中止、撤消制度。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如需中途改变计划的实施方案,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项目管理责任人签署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实施计划。对不能按预定科研计划执行的科研项目,科研外事处和项目责任人所在单位将采取终止、撤项等办法进行处理,并冻结其经费节余部分;追回其不合理的经费开支;停止其下一阶段科研经费的核拨。
(5)科研项目实行终期结项制度。科研项目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填写《郑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并提供一套项目研究成果的完整材料(须原件)交科研处归档。
(6)建立科研项目管理通报和档案制度。科研处每年对科研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对已结题的科研项目、正在实施的科研项目、被正式撤消的科研项目等均要分类归档。
第十二条 凡对外签署科研合同,均须以郑州师范学院名义由科研处代表学校统一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四章 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包括科研事业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奖励经费以及各系(部)投入科研的经费等。
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事业费指的是学校按每年全校预算划拨给科研处,用于学校开展科研管理的各项公务费和业务费。
第十五条 纵横向科研项目费指的是按科研项目下达的经费和学校按照有关政策的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 各系(部、所)为开展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投入或筹集的经费原则上由各系(部、所)自主管理,但各相关单位必须确保经费到位、使用规范,在每年科研统计时须如实上报学校。
第五章 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是指通过正式鉴定的科研项目、科研奖项、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审定验收的科研项目及授权的专利等。
第十八条 学校高度重视创新性科研成果。学校鼓励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者紧密结合我国、我省和我市的社会实际开展深入的学术研究,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学校鼓励从事自然科学研究者力争以创新成果取得国内、省内、市内领先的学术地位;学校鼓励从事应用科学研究者紧密结合我国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和市场需要开展技术和产品开发研究。
第十九条 我校教职工科研成果均应明确署名;郑州师范学院;,所有科研成果以成果原件报到学校科研处验收和认定,并作为对相关人员考核的依据。科研成果由学校和相关人员共同拥有。
第二十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科研成果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课题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为强化学校科学研究的团队作用,发挥科研整体实力,增强学校的竞争力,落实科研项目主持人的责任和权利,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科研项目的开展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课题主持人的责任如下:
1.负责决定课题组成员的组成,分配科研任务,并进行管理和协调;
2.确保课题顺利进行,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3.接受课题下达单位、部门、学校科研处和有关系系(部、所)对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和课题结题、鉴定报告;
4.按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自主使用课题经费,凡课题下达部门有经费使用规定的,课题主持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课题组成员的应得利益;
6.培养青年教师、科研骨干和学生。
第二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的权利如下:
1.课题组研究人员的聘用和解聘;课题名称的变更;科研成果形式的变更等事宜。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课题主持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报校科研处备案;
2.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课题主持人可设立子课题并指定子课题负责人;
3.课题经费的使用。课题主持人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统筹安排,并负责所有经费的具体支出,具体程序按《郑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在申报时须组成课题组,正式批准立项时课题组正式成立,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自行解散,课题组所有成员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因课题组的成立或解散而改变。
第二十五条 课题或课题主持人所在系(部、所)应协助科研处对课题进行服务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人力支持,检查课题组工作情况,并在必要时进行协调。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